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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零容忍!修法擴大管轄範圍、延長申訴期限,強化保護被害者權益
行政院院會全面檢討現行法制,今日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衛福部說明,《性騷法》修法將延長申訴期限及增訂保護專章;勞動部指出,《性工法》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並提供相關協助資源。
行政院7/13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行政院提供)
《性騷法》的修正
衛福部強調性騷擾事件常在短暫瞬間發生,讓受害人來不及反應和保存證據。因此,在維護受害人申訴權益方面,進行了五項重要改革: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場所主人應采取有效改善措施、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增訂保護專章以提供友善服務,並加強對權勢性騷擾的嚴懲,以有效遏止此類行為。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現行規定下,性騷擾事發後一年內可提出申訴。但為了照顧具有權勢關係的當事人或是在未成年時受到性騷擾的被害人,往往難以在第一時間提出申訴。因此,對於權勢性騷擾,允許在了解事件後的三年內提起申訴,而未成年受害人在成年後的三年內可提出申訴。一般性騷擾則延長至兩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義務配合調查,違者可面臨1萬至5萬元的罰鍰。
為有效防止權勢性騷擾,張秀鴛指出,修法將增加對權勢性騷擾行為的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以二分之一的刑罰,並同步提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罰60萬元;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可依據被害人的要求,判決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此外,為保護被害人隱私,明確規範媒體及職務業務知悉者應保密,違者可面臨6萬至60萬元的罰鍰,但成年受害人若同意揭露,或法院、檢察官在司法程序中認為揭露為必要,則不受罰。此外,任何人也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可面臨2萬至10萬元的罰鍰。
《性工法》的修正
勞動部指出,此次修法遵從「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性」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並提供相關協助資源,以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的發生,並完善被害人的保護與扶助。在此修正的四大要點中,包括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行政處罰職場性騷擾最高負責人並增加民事「懲罰性賠償責任」,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以及完善被害人的保護與扶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為有效打擊最高負責人的性騷擾行為,修法規定若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以1萬至100萬元的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也適用此規定。此外,受害人若被權勢性騷擾,可請求最高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獲得實質補償;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法律規定情節重大者,在調查期間可暫時停止或調整其職務。
勞動部強調,當最高負責人涉嫌性騷擾時,內部申訴制度未必能有效運作,因此,受害人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可裁罰行為人。若受害人已向雇主提出申訴,對雇主的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滿,仍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次申訴,經該主管機關認定,可要求雇主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增訂特別時效規定,若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申訴人即使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而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起三年內仍可裁罰;此外,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也將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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