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勞資問題
諮詢:若員工在信中表示要離職,後來又說不離職。公司認為該員工作表現還算不錯,可以續用上,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 員工的離職聲明,若已明確送達雇主,則員工的契約終止意思表示就已經生效。因此,若員工在信中明確提出離職申請並送達雇主,則契約將於該日期終止。
– 若員工後來改變主意並表示不離職,則雇主可以選擇同意員工撤回離職申請,將其視為未曾申請離職,並繼續雇用該員工。
– 若雇主不同意員工撤回離職申請,則根據民法第94、95條的規定,員工的契約終止意思表示已經生效,並無法撤回。
– 若公司決定依原訂的離職日期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則根據民法第488條,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契約。然而,勞動契約的訂定、變更、期滿延續或另訂新約,均需勞資雙方合意。因此,在雇主不同意的前提下,勞工並不能撤回業已生效的契約終止聲明。
– 若公司有特殊規範或明文要求離職單方生效,則需要依照該規範辦理。若公司決定依原訂的離職日期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參考相關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5 年度勞上字第 21號判決,該判決認定員工的辭職意思表示已經生效,並無待被雇主同意的必要。
總結起來,若員工在信中明確提出離職申請並送達雇主,則契約將於該日期終止。若員工後來改變主意並表示不離職,雇主可以選擇同意員工撤回離職申請,將其視為未曾申請離職,並繼續雇用該員工。若雇主不同意員工撤回離職申請,則員工的契約終止意思表示已經生效,並無法撤回。若公司決定依原訂的離職日期請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則需要依照相關規範辦理。
諮詢:例假日加班費的費率
例假日加班費的費率:
– 根據勞基法第40條,除非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否則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在例假日加班工作。
–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法令規定,並且員工已經在例假日出勤,則雇主仍應加倍發給工資,即8小時內均加發一日工資(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月9日勞動2字第1010090930號函)。
補充說明:
– 如果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事由而在例假日出勤,除了加倍發給工資外,還需要事後補假休息(依照勞基法第40條)。
– 如果不是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在例假日出勤,仍應加倍發給工資,但不需要事後補假休息(依照前次回覆所附函釋)。
因此,例假日加班費的費率應該是8小時內均加發一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