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文章
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淺談員工公開爆料雇主之界線
現今社會通訊傳播科技蓬勃發展,社群軟體不斷推陳出新,傳播媒體型態亦日新月異(除電視新聞等傳統媒體外,尚出現諸如Youtube及其他社群平台直播等自媒體型態)。故員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之經驗、所見所聞或奇聞軼事,更容易透過前開科技管道分享與社會大眾;然而雇主未必樂見於此,倘若員工客觀地分享工作經驗、勞動條件或公司制度,有助就業市場透明化…
職災補償面面觀—淺談日薪制與時薪制勞工工資補償之計算
現今勞動實務上,「月薪制」勞工雖為勞資關係的主流型態,惟「日薪制」或「時薪制」勞工亦所在多有,且亦有勞動基準法的平等適用。然而,就勞動基準法中的職災補償責任,「日薪制」或「時薪制」勞工應如何適用職災工資補償之相關規定,行政主管機關與司法判決目前仍有許多見解的分歧,而未有一錘定音之結論,以下本文將從法規範談起,並依序介紹相關見解…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公司該怎麼做才算「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113)年3月8日新法上路,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尚有未明。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雇主修訂工作規則愛注意!─淺談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
雇主與員工之間勞動條件乃至於員工及職場環境的管理,除了勞動契約以外,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公司的內部規章辦法或工作規則(下簡稱「工作規則」)。不同於勞動契約是因勞資雙方合意而產生拘束力,雇主可以單方制定工作規則內容,並對員工產生拘束力。然而,雇主並非任何事項都可以任意制定在工作規則中…
新修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知悉性騷擾後應盡義務之提醒
113年3月8日全面施行的新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與先前舊法相較,雖保障工作權性別平等之精神一貫,但有部分新增的規範以及對於原本就對雇主要求的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有更進一步的細緻要求。本篇文章將透過介紹工作場所性騷擾工作場所之定義、何謂知悉、因知悉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立即糾正補救措施等規範,提醒讀者新修法中需釐清的概念與性騷擾相關處理程序上應特別留意的部分…
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和解金能否享有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
勞工向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後,除依法院判決外,亦可能經雙方和解而解決訟爭。和解方案由雇主給付和解金,勞工則同意僱傭關係終止,最為常見。此時,該筆和解金在稅法上究竟為薪資所得、退職所得或其他所得?是否屬退職所得,涉及勞工得否依法享有定額免稅之優惠…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注意事項
關於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下稱機關行事曆)出勤,宇恒週報於第124期(http://bit.ly/2N5ncgg)介紹八週變形工時制度時,已一併初步提及。然而因為112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公布後,發現有多達6次的「彈性放假」與「補班」;又經過媒體報導後,關於「補班」的問題也大幅增加。本期白話勞動法將進一步聊聊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彈性放假」與「補班」的注意事項…
職災發生勞工得向雇主主張甚麼權利?雇主如何盡安置適當工作的程序?
就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對職災勞工終止契約之爭議及注意事項,前已於【宇恒週報】第284期有詳盡的論述,但在討論到契約終止之前,如果職災勞工擔心遺留的傷勢影響到工作,又或是因為頻繁的請公傷病假被公司刁難或逼退,勞工可以跟雇主主張甚麼權利?又以雇主的觀點而言,如果希望職災勞工能夠返回崗位繼續上班,又應踐行甚麼樣的程序呢…
契約可不可以反悔?從最高法院判決看「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之效力
實務上許多資方本想藉由合意終止契約來跟勞方達成好聚好散,但往往在洽商的舉措中參雜許多不恰當的言辭或手段。這些簽署程序完成後,依照一般民事契約的規範,勞資雙方均應受約定拘束。但總有勞方越想越不對勁的情事發生,這個時候勞方到底可否反悔?本所再次彙整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來看法院實務是如何判斷雇主濫用經濟優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