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大小事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勞資雙方應注意效力判斷
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固然甚有助益,然因該等約定對具憲法保障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的工作者有所限制,勞雇雙方是否可以約定並遵循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資雙方而言十分重要。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增訂前,實務及學說皆對於上述問題有所爭議,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保障,並使審查標準明確化,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4要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需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過程中如何兼顧法理與勞雇雙方權益而為之權衡,實務見解值得觀察。
《勞基法》第9條之1條明定的4項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安所)於111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之效力仍會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尤其在合理補償的判斷標準。另透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但對於條款效力之控制有不同處理模式,有透過明文規定,或雖未立法但透過判例法理之運作,而設有寬嚴不同之限制。此外,透過實證研究發現,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先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待勞工提出離職當下,雇主再衡量是否需要禁止該勞工為競業行為;也有部分雇主不在意條款效力,而廣泛與所有勞工簽訂條款之情形。
勞安所除在報告中就法制改善與政策推動提出研究建議外,也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台商布局越南設廠 飛騰雲端HR系統最省心!企業管理的海外後盾
近年來,越南憑藉成熟的製造鏈、年輕勞動力與對外友善的投資環境,成為台商前進東協的首要據點。然而,真正落地後,多數企業才意識到:越南的勞動法規與台灣截然不同,從工時、加班、休假到社保、稅務,每一條都像「細節陷阱」。
稍有不慎,不僅薪資計算會出錯,更可能面臨稽核與罰則…
特別休假事後補請是否合法?從最新判決看勞資權益的界線
如何在尊重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的前提下,透過「事前」協商妥善調度人力,避免影響正常營運,成為人資部門必須審慎處理的課題。然而,在實務運作中,還有另一個更加棘手且爭議不斷的問題:「特休假能否在『事後』補請?」。這個爭議,在司法實務上經歷了一段耐人尋味的發展歷程…
週休三日再掀討論:提案內容、政府回應與可行性完整解析
日前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推動週休三日的提案,經過連署期間後已經成功突破5000人附議門檻,根據相關規定,勞動部必須在12月7日前給出正式回應。這項提案究竟訴求什麼?週休三日在台灣真的可行嗎?過去是否有類似的提案經驗?各界對此又抱持什麼樣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