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 免稅伙食費上限提高至3,000元
財政部於12月20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與5月12日預告草案的主要差異為免稅伙食費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以及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
免稅伙食費上限提高
營利事業按月按薪資總額10%扣繳薪資稅額時,可先扣除免稅伙食費,免稅伙食費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適用期間自2023年1月1日起。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明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將扣繳憑單調整為正確金額,並將溢扣繳之稅額直接於個人結算申報時扣抵應納綜所稅額,以免去向國稅局逐案申請退稅之勞費。
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抵減之所得額
修正條文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包括:
- 應抵減: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但損失亦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
- 無需抵減: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但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紀邦燦表示,修正條文明確規範應抵減及無需抵減之所得額,有助於營利事業進行虧損扣除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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