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事業單位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全數扣除
事業單位即將申報員工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如勞工於該年度內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將其自願提繳金額自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
勞保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舉例說明,如112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3,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3,9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萬2,000元(4萬3,000元×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2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1,608元(4萬3,9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7萬392元(60萬2,000元-3萬1,608元)。
勞保局提醒勞工朋友,為維護自身權益,如在112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在明年報稅時,務必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如發現有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免多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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