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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外出受傷不算職業災害,勞動部面臨檢討壓力
立委近日要求勞動部檢討現行規定,考慮將勞工在上班期間請假外出辦事途中發生的意外納入職業災害範疇。立委指出,現行規定無法涵蓋此類情況,對勞工權益造成不公。
勞動部回應指出,依據現行規定,若被保險人因私人行為在勞動場所往返途中發生事故,並不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原則。勞動部強調,職業災害需與工作直接相關,並且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或必要通勤過程中發生。若將勞工請假外出的事故視為職業災害,恐將引發雇主是否需要為勞工的私人行為承擔職災補償責任的問題,影響層面廣泛,需審慎考量。
立委在質詢中指出,早在1988年,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前身)曾針對類似情況做出函釋,認為勞工在上班後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事故,可視同職業傷害。他認為,勞工請假外出辦事再返回工作地點的情形,性質上與上述情況相同,均應視為與工作緊密連接的必要行為,若因此發生意外,理應納入職業災害範疇。
立委進一步指出,勞動部現行認定職災需符合「應經途中」、「適當時間」及「無違反交通規則」三項條件,若勞工在請假外出辦事後返回工作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且未有繞道或違規情形,應符合這三項條件。因此,他建議勞動部重新檢討修正相關審查準則,以更好保障勞工權益。
對此,勞動部表示,現行規定已考慮多種情況,包括上班和下班途中,從事多份工作之間的通勤,因公出差或其他職務原因在工作場所外發生的事故,這些情況均被視為職業災害。此外,勞工因職業傷病而往返醫療院所途中發生的事故,也被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勞動部強調,若勞工請假外出處理私事,在此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因非屬執行職務或必要通勤,也非因職業傷病所生的就醫需求,無法視為職業災害。
立委呼籲,勞動部應進一步檢討現行規定,考量勞工在上班期間請假辦事再上班的情形,以更全面地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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