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大小事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勞資雙方應注意效力判斷
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固然甚有助益,然因該等約定對具憲法保障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的工作者有所限制,勞雇雙方是否可以約定並遵循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資雙方而言十分重要。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增訂前,實務及學說皆對於上述問題有所爭議,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保障,並使審查標準明確化,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4要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需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過程中如何兼顧法理與勞雇雙方權益而為之權衡,實務見解值得觀察。
《勞基法》第9條之1條明定的4項要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安所)於111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之效力仍會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尤其在合理補償的判斷標準。另透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但對於條款效力之控制有不同處理模式,有透過明文規定,或雖未立法但透過判例法理之運作,而設有寬嚴不同之限制。此外,透過實證研究發現,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先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待勞工提出離職當下,雇主再衡量是否需要禁止該勞工為競業行為;也有部分雇主不在意條款效力,而廣泛與所有勞工簽訂條款之情形。
勞安所除在報告中就法制改善與政策推動提出研究建議外,也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為什麼朋友不對你說真心話?掌握3大技巧,建立高情商溝通的深度連結
許多人誤以為好聊是外向者的天生優勢,但事實上,聊天是一項可以被拆解、學習與反覆練習的技術。掌握這項關鍵能力,第一步就是避開最常見的社交陷阱——「身家調查式」的聊天方式,轉向以下三大高情商溝通技術,不僅能提升個人人際關係,也能自然融入職場、提升影響力…
我的工作會被AI取代嗎?2026職涯報告:掌握「工作重構」關鍵,不被過時模式淘汰
AI帶來的真正衝擊,並非單純的人機對立,而是迫使我們重新思考:哪些工作還需要由人單獨完成?哪些工作方式已經到了必須徹底重新設計的時候?關鍵不在於對抗AI,而在於學會與AI協作,重新定義人類在工作流程中的角色與價值。…
什麼是「花生醬薪酬策略」?─ 齊頭式加薪如何導致頂尖人才流失
越來越多企業主不再根據個人貢獻高低來分配薪資調整幅度,而是採取一種被稱為「花生醬式加薪」(Peanut Butter Raises)的策略。根據薪酬數據公司Payscale的最新報告顯示,2026年將有約44%的雇主計畫實行齊頭式加薪,而非傳統的績效導向調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