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
雇主當心!台灣強化性騷擾防治法,公司罰款金額倍增
立法院針對MeToo運動高度關注,已全力推動「性平三法」的修正。7月28日,已完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而在7月31日,立法院正式通過了《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騷擾防治法》的三讀審議,旨在加強打擊性騷擾加害人的行為,同時保障被害人的權益,並建立更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體制。
此次修法中,將原本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法案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在新法中,明確定義了「權勢性騷擾」,該行為包含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在職場內進行的性騷擾行為。新法不僅延伸至「非工作時間」,同時也適用於同一事業單位、共同作業單位,以及牽涉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情況,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皆受法律約束。
修法進一步擴大了適用範圍,不再僅限於30人以上的公司。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企業也需要制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此外,當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性騷擾行為,並提供心理諮詢、進行調查,以及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若雇主未接獲申訴但得知情況,仍需進行相關處理和調查,並提供必要的支援。
針對雇主未有效採取糾正和補救措施的情況,新法規定將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若經地方主管機關確定有性騷擾行為,將面臨1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如果違反情節相對輕微且向被害人道歉並獲得接受,則可能減輕或免除罰款。
另外,對於未設立申訴管道且在限期內未加以改善的10至29人公司,罰款將達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於30人以上公司,罰款將介於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新法案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而受到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時,行為人及雇主將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將根據侵害情節,酌情判決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而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則有權請求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然而,對於已妥善履行防治規定的行為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退避權」的修訂,三讀條文新增了規定,當被申訴人具有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時,雇主有權在調查期間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若調查結果未認定為性騷擾,雇主應給予被申訴人停職期間的薪資,但如果調查結果確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則可在得知調查結果後30天內解除勞動契約,而無需提前通知。
至於時效問題,新法案明確表示,在新法修正通過前已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及修法後發生但修法前受理的案件,將依照修法後的程序規定進行結案,但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透過這次的修法,立法院期望能夠更加全面地預防及打擊性騷擾現象,同時建立更加完善可信的性騷擾防治機制,保護職場內每一位工作者的尊嚴和權益。
條款 | 內容 |
---|---|
適用範圍 | 擴大適用範圍,不再僅限於30人以上的公司,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企業也需要制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 |
性騷擾的定義 | 明確定義了「權勢性騷擾」,該行為包含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自己指揮、監督的人在職場內進行的性騷擾行為。新法不僅延伸至「非工作時間」,同時也適用於同一事業單位、共同作業單位,以及牽涉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情況,以確保所有相關人員皆受法律約束。 |
申訴管道 | 雇主應建立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在工作場所。此外,當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再次發生性騷擾行為,並提供心理諮詢、進行調查,以及適當懲戒或處理行為人。若雇主未接獲申訴但得知情況,仍需進行相關處理和調查,並提供必要的支援。 |
罰則 | 針對雇主未有效採取糾正和補救措施的情況,新法規定將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若經地方主管機關確定有性騷擾行為,將面臨1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如果違反情節相對輕微且向被害人道歉並獲得接受,則可能減輕或免除罰款。另外,對於未設立申訴管道且在限期內未加以改善的10至29人公司,罰款將達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於30人以上公司,罰款將介於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賠償 |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而受到財產或非財產損害時,行為人及雇主將連帶負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將根據侵害情節,酌情判決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而若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則有權請求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然而,對於已妥善履行防治規定的行為人,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
退避權 | 當被申訴人具有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時,雇主有權在調查期間暫停或調整被申訴人的職務。若調查結果未認定為性騷擾,雇主應給予被申訴人停職期間的薪資,但如果調查結果確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則可在得知調查結果後30天內解除勞動契約,而無需提前通知。 |
時效 | 新法案明確表示,在新法修正通過前已受理的性騷擾申訴案件及修法後發生但修法前受理的案件,將依照修法後的程序規定進行結案,但已進行之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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