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確保勞動權益 勞工局籲企業徵才禁止年齡歧視
為建構就業機會均等的勞動環境,台中市勞工局呼籲雇主摒棄年齡歧視成見,友善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力,以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勞動權益。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目前中高齡者(年滿45歲至65歲者)及高齡者(超過65歲者)就業時主要面臨社會刻板印象,如體力及學習力不佳、不好管理等就業年齡歧視問題,且雇主往往忽略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的職場優勢,例如穩定性高、實務經驗豐富、具抗壓性等。
勞工局表示,為落實尊嚴勞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專法已於109年12月4日正式施行,其中訂有「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
勞工局表示,針對禁止年齡歧視的部分,《就業服務法》第5條原即有明文規定。專法更進一步制定專章保障,規範雇主對求職或受僱的中高齡者和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有直接或間接的差別待遇,包含在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薪資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
勞工局也說,避免過度限制雇主僱用受僱者,專法也明定得合理年齡差別待遇的事由。例如,基於職務需求或特性而對年齡為特定的限制或規定,像是招募童星;薪資給付,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年齡因素的正當理由;依法令規定辦理,為促進特定年齡者就業的相關僱用或協助措施;依其他法規規定任用或退休年齡所為的限制,例如雇主得強制年滿65歲者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超過70歲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保全業法第10條之1)等,也不是專法所指的中高齡歧視。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種族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例如,徵才廣告註明「限30歲以下」);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依不相關的因素(如年齡)評估受僱者的表現,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
勞工局除持續透過法令宣導會、座談會等場合,提醒雇主注意相關規定外,也結合多元宣導管道,如電台廣播宣導、網路廣告宣傳等,增加宣傳廣度,建立民眾或事業單位在防制就業歧視議題上的正確認知。相關就業歧視Q&A資訊,可上勞工局就業平權網查詢(網址: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路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動權益/就業平權網)。
此外,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提升中高齡勞工就業媒合率,台中市首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業獎勵金」,以積極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中高齡勞工,並鼓勵中高齡重返職場再就業,詳情請至台中市就業服務處官網查詢(網址: https://www.eso.taichung.gov.tw/ ;路徑:台中市就業服務處首頁/獎補助及協助/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績效不彰?管理不再依賴「動機」,聚焦「行為診斷」的系統化管理學
《績效!績效!Part II》一書的觀點指出,相比於徒勞地尋找員工的「動機」,「行為管理」才是更為實用且可行的管理途徑。
行為是可被觀察、可被衡量,並且可以被具體討論與改善的對象。當績效出現問題時,與其探討員工的「內在動機」,不如聚焦於分析和改善員工的「外在行為」…
主計總處數據揭:台灣勞動市場「經驗斷層」與人才流失困境
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的最新《113 年工業及服務業受僱員工進退與特徵概況》報告揭示了當前職場面臨的「青黃不接」困境:一方面,經驗豐富的資深員工因屆齡退休的比例持續攀升;另一方面,新進與資淺員工的流動率卻居高不下,使得企業在經驗傳承與人才穩定上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
退休後再工作還能再加勞保嗎?一文釐清權益重點
當退休族決定重返職場時,經常會面臨一個重要的疑問:我已經領了勞保老年給付,如果再次就業,還能重新加保勞保嗎?這個問題關係到勞工的權益保障,也影響到雇主的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