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大選投票日出勤 工資計算看這裡
第16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勞動部已指定投票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讓當日原屬工作日且具投票權的勞工放假1日,同時照給工資。另因投票權僅能於投票當日行使,雇主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局表示,雇主雖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仍應遵守不得妨礙勞工投票的基本原則,應就勞工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勞工合理往返的投票時間,並計給當日出勤工資。有關投票日出勤工資的計算方式,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應就當日原屬工作日或休息日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 原屬勞工的工作日: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雇主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需再加給5小時工資。
二、 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比照休息日出勤標準,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算加班費,第1至2小時1⅓倍,第3至8小時1⅔倍,第9至12小時2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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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類型 |
出勤情況 |
應發放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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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外出投票3小時 返回工作5小時 |
照給當日工資(8小時) +5小時時薪 (時薪=月薪/30日/8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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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 |
照給當日工資(8小時) +5小時休息日工資 (=時薪×2小時×1⅓+時薪×3小時×1⅔) |
勞工局強調,實務上曾發現雇主要求勞工於投票日自行請假(特休或事假)投票,或勞工當日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導致勞工權益受損。若雇主未於投票日給予勞工休假或計給工資,可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因一時疏忽而損及勞工權益,既傷荷包又損企業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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