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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示六大注意事項,有效促進團體協約之簽訂
勞動部訂定「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提供勞資雙方簽訂有效團體協約六大應注意事項,並蒐整過去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條款中,有利於穩定勞資關係及提升會員福祉等優於法令條款,提供勞資雙方撰擬團體協約條款之參考,將有助於縮短勞資雙方團體協商時程。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事業單位與工會雖有簽約共識,但囿於法律專業有限,將協商共識事項形成有法律效力之條款文字並不熟稔,因此,勞動部於去(112)年邀集工會、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編訂完成「團體協約撰擬條款注意事項及參考案例」(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一部份係針對影響團體協約條款效力六大問題提出注意事項,例如履行義務的對象及履行方式應具體明確;條款用語宜與勞動法令用語一致;相同類型之條文應約定於同一章節;援引事業單位內部現行規章辦法除應載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並應列為附件;團協內容應配合最新法律修正;並應避免全部引用勞動法令條文等。此外也提醒勞資雙方在團體協約中也要約定違約時的處理方式或管轄法院,例如可採取仲裁方式解決。
第二部份則彙整過去勞資雙方曾簽訂之團體協約,篩選優於法令或有利提升勞工權益等條款,分別以「引言條款」、「工資、津貼、獎金等」、「調薪、利潤分享、員工酬勞、員工持股信託等」、「退休、撫卹、職業災害補償等」、「人事獎懲與調動、員工申訴等」、「工會組織與活動」、「工會安全條款」及「和平義務及爭議處理條款」等八大類例示條款,勞資雙方在進行團體協約條文擬定時,應該都可以找到類似條文的參考。
勞動部最後提醒,企業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達到強化事業單位營運效能、提升勞工勞動條件、優化雇主與工會間勞資關係之效益,歡迎勞資雙方至勞動部網站首頁/業務專區/勞動關係/團體協約(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18/nodelist)下載參考,勞動部將持續滾動式更新本注意事項,適時增補相關條款內容,以提供勞資雙方團體協商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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