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
雇主可以直接把特休折算工資嗎?小心違法!
2026/02/02 更新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目的是讓勞工可以有充分的時間休息,以恢復工作體力與精神。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工放棄特休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的期日應由勞工自行排定,雇主不得限制。如果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若雇主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擅自將勞工未休的特休假折算為工資,將違反勞基法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曾多次函釋,雇主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若雇主有此行為,將視為剝奪勞工休息權,有違法之虞。
以下提供雇主與勞工在特休假方面應注意的事項:
雇主應注意:
- 不得限制勞工自行排定特休假。
- 不得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預先與勞工約定將特休假折算為工資。
- 應於勞工取得特休權利後,主動告知勞工可運用的特休天數以及排定的權利。
- 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在工資清冊中,並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應注意:
- 可依自身需求自行排定特休假。
- 若雇主有違反特休假相關規定之虞,可向勞動部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最後,再次強調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特休假,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勞工放棄特休假。如果勞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有未休畢的特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特休假是勞工應有之權利,雇主應予以尊重。若雇主有違反特休假相關規定之虞,勞工可勇於向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Q1:特別休假的法律本質是什麼?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放棄嗎?
A1:
不可以。
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明定的法定休息權利,目的在於讓勞工恢復體力與精神。
雇主 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勞工放棄特休,也不得以給錢替代休假作為常態安排。
Q2:特休假由誰決定休假日期?雇主可以限制或指定嗎?
A2:
原則上 完全由勞工自行排定。
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
-
特休假期日由勞工決定
-
雇主不得限制、干涉或強迫更改
-
僅在「企業經營上有急迫需求」時,才可與勞工協商調整
📌 但最終仍須取得勞工同意。
Q3:雇主可以在年度結束前,先把未休特休折算成工資嗎?
A3:
不可以,且屬明確違法行為。
勞動部多次函釋指出:
-
年度終結前
-
或勞動契約終止前
-
預先約定將特休折算工資
➡️ 視為剝奪勞工休息權,違反勞基法。
⚠️ 違者依勞基法第79條,可處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Q4:什麼情況下,雇主「必須」將未休特休折算成工資?
A4:
僅限於以下情況:
-
勞工 年度終結時 仍有未休完特休
-
勞動契約 終止時 尚有未休特休
此時,雇主 必須依法發給工資補償,而非讓特休自動歸零或強迫放棄。
Q5:雇主在特休管理上,有哪些法定告知與紀錄義務?
A5:
雇主依法應做到以下事項:
-
主動告知勞工
-
可享有的特休天數
-
以及「由勞工自行排定」的權利
-
-
在工資清冊中記載
-
每年特休期日
-
未休特休折算工資的數額
-
-
定期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如紙本或電子文件)
📌 未妥善告知與紀錄,亦可能構成勞檢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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