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228和平紀念日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1日,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228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若228和平紀念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期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然工作態樣不同,也適用上開休假之規定。當日出勤的勞工,如為月薪制,雇主應加發給1日工資;如為時薪制,則應針對出勤時數加倍給薪。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一定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務必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勞資雙方亦可事先經個別勞工同意,將228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228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於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倍發給問題,但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包括228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權益問題,歡迎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也可逕洽臺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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