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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非全日制(PT) 勞動合同的特點

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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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根據上述規定,認定非全日制用工應同時符合如下三個要件:首先,非全日 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為主,但並不排除其他計酬方式。其次,勞動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最後,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是認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礎或依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點:

1.勞動合同形式多樣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訂立書面協議,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方便了用人單位管理的程式,也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2.允許多重勞動關係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多重勞動關係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之一,也是國家極力推動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又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濫用訂約權。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無因性、隨時性和對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條件對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享有同樣的權利,均可以無條件地隨時通知解除合同。終止非全日制用工不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當事人雙方約定了違約責任,則應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4.工資結算週期短

《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為單位結算,但不得以月為結算週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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