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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新修!第54條修正重點:65歲強制退休年齡可協商再延後
一、修法重點
因應人力資源短缺問題、鼓勵中高齡勞工可以繼續投入職場,勞動基準法第54條於113年7月新修正,允許勞資雙方可協商延後65歲的強制退休年齡。此修正已於7月31日正式實施。
二、主要變革
修法前內容:「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也就是說,一般工作者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特殊工作(危險、需堅強體力)可報請調降至不低於55歲。
修法後內容:「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修法後,勞資雙方可協商延後65歲退休年齡,特殊工作的調降規定則維持不變。
三、實務重點說明
本次的修法在放寬勞工的勞動年限,雙方可以協商、但並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協商未達成共識的話,也沒有明定法律罰則或拘束。然而勞工如果成功與雇主協商達成延後退休年齡的約定,就產生雙方約束的效力,雇主不可單方面在約定期滿前強制勞工退休、終止勞動契約。
1.協商機制:延後退休須經勞資雙方同意,協商不成時,仍適用65歲強制退休規定,雇主無須改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
2.勞動契約效力:達成延後退休協議後具有約束力,延後期間內不得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其他合法終止事由(如資遣、懲戒解僱)仍可適用。
特別注意事項:
65歲非自動退休年齡,需雇主行使強制退休權;超過65歲的新進員工不適用強制退休規定,禁止年齡歧視,應遵守中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規定。
四、企業因應修法的4大建議:
1.詳細規劃協商程序
2.明確訂定延後退休相關規範
3.諮詢法律顧問意見,顧及雙方權益
4.避免涉及年齡歧視爭議
雖然本次勞基法的修正並不會造成重大變革,但確實預示了勞動人口年齡上限將逐步調整的趨勢;這中間的勞資如何協商、溝通,以及如何確立企業內部的規定,則需要充分調整與謹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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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參考:2024-10-04 勞動基準法新修正提醒—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 │ 宇恒勞動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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