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職場性騷擾新制:不再怕「老闆背後的人」!六類實質負責人納入規範,受害者可直接向政府申訴全攻略
✦ 摘要
2026 年職場防騷擾機制迎來重大升級。為解決「騷擾者就是權力核心」導致內部調查失靈的困境,勞動部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重點如下:
- 擴大認定「實質負責人」: 將董事長配偶、持有20%以上股份者、實質人事財務控制者等6類人員,視同最高負責人。
- 申訴管道外移: 若被害人遭受這6類人員性騷擾,無須經過公司內部調查,可直接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起申訴,避免二次傷害或案件遭壓制。
- 高額罰鍰震懾: 經認定屬實,違法者將面臨1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
- 現況數據: 統計顯示約17.6%的職場性騷擾案件涉及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顯見修法對保障勞權的迫切性。
職場性騷擾事件中,最難處理的情況往往不是一般同事之間的糾紛,而是當騷擾者本身就是公司的重要人物——例如董事長的配偶、持有大量股份的股東,或是實際掌控公司人事財務的核心人員。
面對這類情形,要求公司內部依法進行客觀公正的調查,幾乎是緣木求魚。為此,勞動部於日前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界定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的範圍,並賦予被害人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權利,不再需要仰賴公司內部程序。
為什麼需要這項修正?現行制度的實務困境
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若對員工有性騷擾行為,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然而問題在於,許多實際掌握公司權力的人,並非法律登記上的對外代表人。當員工遭受董事長配偶、董事會成員或位居要職的實質決策者性騷擾時,這些人往往不在原有規範的明確射程之內。
更大的困境在於,此時要求公司自行依法對性騷擾事件進行客觀、公正、專業的查證,根本難以期待。騷擾者的身份與公司核心權力結構高度重疊,內部調查機制形同虛設,受害者的申訴不僅可能遭到壓制,甚至面臨二次傷害的風險。勞動部此次修法,正是為了填補這個制度缺口,讓受害者有更直接、更有保障的申訴路徑。
六類人員明確納入規範
修正後的施行細則第4條之2,將「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界定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並明列六類具體人員:
第一類: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者
第二類: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
第三類: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申訴人指認、並有具體事證的實質權力人
第四類: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以及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第五類:代表人已經改選但尚未完成登記者
第六類: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上述任何一類人員若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有性騷擾行為,被害人無須等待或依賴公司內部申訴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一旦經認定確有性騷擾行為,將面臨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與對外代表人觸法時所負的法律責任相同。
數據揭示現況:逾一成七申訴對象為最高負責人
勞動部每年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進行統計公布,今年更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的統計項目,讓外界得以更清楚掌握此類案件的實際規模。
根據今年公布的數據,114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共受理621件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其中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計109件,占整體的17.6%,顯示這類案件在職場性騷擾中並非個案,而是具有一定比例的系統性問題。
從申訴人結構來看,女性占83.9%,年齡以25至44歲居多,占53.4%,反映出職場中青壯年女性族群在面對權力不對等的性騷擾情境時,所承受的風險相對集中。
雇主責任不得迴避,安全職場需要主動建立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負責人不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更應主動肩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的責任與法規義務。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建立一個讓所有員工都能安心工作的環境的基本前提。
此次修法傳遞的核心訊息清楚明確:只要實際掌握組織權力,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無法以「不是正式代表人」為由規避;而受害者也不再需要在權力失衡的內部程序中孤立無援,法律已為他們開通更直接的申訴管道。
需要相關資訊或申訴指引的民眾,可至勞動部「性騷擾之防治」專區下載相關資源,取得進一步的協助與說明。
- Q1:如果騷擾我的是董事長的太太(或先生),我也能直接去政府申訴嗎?
- A: 可以。 這正是本次修法的核心重點。以往這類「老闆的配偶」若非掛名負責人,受害者往往只能在公司內部申訴,容易面臨官官相護。新制將「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等人員明確納入規範,視同最高負責人。您不需要等待公司內部緩慢且可能不公的調查,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如社會局或勞工局)申訴。
- Q2:法律定義的「實質負責人」包含哪些人?
- A: 新制界定了 6 類 具備實質權力的人員:
1. 現任或曾任董事、監察人或理事、監事者。
2. 持有公司 20% 以上股份的股東。
3. 經事證指認的實質權力人(如工會、股東或被害人指證)。
4. 代表人的配偶、前配偶或近親(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親屬之配偶等)。
5. 已改選但尚未完成登記的負責人。
6.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實質掌控人事、財務者)。 - Q3:為什麼修法規定可以「跨過公司程序」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訴?
- A: 主要是為了應對「調查不公正」的風險。統計顯示有近二成的性騷擾被申訴人就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在權力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要求公司內部員工去調查「大老闆」或「大股東」,極難維持客觀公正,且受害者容易遭受職場霸凌或報復。開放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能確保調查由第三方公權力介入,給予被害人實質的保護。
《 文章參考:2026-4-8 落實職場性騷擾防治,勞動部明確6類實際負責人對員工性騷擾,須負起《性別平等工作法》最高負責人相同責任,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申訴統計|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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